苏 州 市 吴 江 区 人 民 法 院
关于罪犯李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
本院(2021)苏0509刑初770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现罪犯李欢以患肺结核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。根据相关规定,本院进行公示,公示期限五日。如有异议,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(举报电话0512-63493856或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,邮编215200)。
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
附:证据材料